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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16时06分27秒 信息来源:陕西省国防科工办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年检 | 法定期限 | 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29-85735539 |
责任处室 | 军工安全生产与民爆行业管理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735561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翠华路107号、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爆销售企业报送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及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民爆销售企业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检结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