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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和计量检定人员审核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16时06分37秒 信息来源:陕西省国防科工办
企事业单位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核准和计量检定人员审核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备案 | 法定期限 | 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29-85735529 |
责任处室 | 军品科研生产与协作保障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735561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翠华路107号、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年第54号令)第十二条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计量管理机构按技术干部和国家关于计量检定人员的要求组织考核合格。《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防科工委2000年第4号令)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三、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核准的制发证书,信息公开。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