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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16时06分48秒 信息来源:陕西省国防科工办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29-85735694 |
责任处室 | 军品科研生产与协作保障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735561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翠华路107号、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相应的保密证书及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国防军工计量法律、法规; 3、具有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服务对象; 4、具有与所申请计量检定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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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申请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4、通过陕西省国防科工办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证书或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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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66号令)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2006年第18号令)第三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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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陕西省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证》,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资质延续、注销决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